问题 | 再保险与重复保险异同 |
释义 | 相同: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 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支柱和后盾。 区别 重复保险是指基于同样的原因,多次投保。而再保险,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于是向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把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一、重复保险的特点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1、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 二、再保险分类 1、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 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 2、两者无联系,再保险是保险人提高承保能力或者分散承保风险的手段;重复保险一旦出险后,其他保险人如果发现该情况,将不会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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