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退出公司,无协议可循?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个人合伙组织中合伙人退伙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想要退出该组织,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被允许的,但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如果书面协议中有约定,则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书面协议中没有约定,原则上应予准许。在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法律分析 如果一个个人合伙组织没有签署书面协议,那么如果合伙人想要退出该组织,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被允许的。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二、合伙人退伙结算方法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拓展延伸 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2、退伙事由不同 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合伙人提出退伙,应准许。 结语 合伙协议是约束合伙人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如果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合伙人退伙通常是允许的。在退伙结算方面,其他合伙人应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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