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犯罪管辖地 |
释义 | 由于法律未对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进行特殊规定,所以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已满18周岁,具备办理信用卡的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因为拖欠资金较大而导致的信用卡诈骗罪都可以是主体,所以说从这样的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来看,可能是个体,也有可能是单位或者是企业,只要是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具备了信用卡犯罪的可能。 一、信用卡诈骗的“四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同时包括银行以及持卡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2、客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等,也不能作犯罪论处。 二、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构成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包括哪些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贷款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诈骗罪具体包括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刑法分则中的一类犯罪而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他金融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这五罪的主体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纯手打。保险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求采纳。其中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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