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后,如产权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判决房屋归登记方,其需自行偿还剩余贷款,并对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财产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许多法院将补偿按房屋现值除以总支付款后乘以共同还贷总额的一半计算。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一方无法协商,人民法院将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并要求登记方自行偿还相应的剩余贷款。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财产增值应该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在实践中,许多法院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补偿:房屋现值÷购房总支付款(包括首付、按揭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