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